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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团资产管理研讨会

时间:2011-08-10  来源:星洲日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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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31日讯)隆雪华堂会长陈友信指出,华团资产在理论上可以再投资,但须由专业人士全权管理,或华团领导人能坚守管理权与拥有权的分割制衡。

他说,华团再投资主要是获取利润造福社会及会员,但历史经验佐证,社团参与商业活动往往引发不少人事纠纷及利益冲突甚至带上公堂,破坏了华团创会的宗旨。

“所以若无法达到上述条件,则不宜鼓励华团直接涉及商业活动。”

华团产业属整个华社

陈友信今日在马来西亚行动方略筹委会举办的华团资产管理研讨会的主题演讲上表示,在法律上,华团产业虽属于会员,但在情理及华团伦理上,这些产业的受益者应包括整个华人社会。

他说,购置建设华团产业时,很少团体仅仅靠会员的捐助,更不会是目前仅存的会员单独出钱。

“若任何华团领导层意图瓜分本身团体的产业,让会员平均分利,将严重打击社会对公益的信心,同时也将导致民间团体丧失公信力。”

陈友信也在总结时表示,他认为华团的重点不在于累积资本,也必须继续开源。

许嵄智:庞大资产或引内讧

马潮联会副总秘书许嵄智表示,社团应增加收益,以期更有利于推动会务和造福会员,但往往未见其利,先受其害。

他认为,华团拥有庞大资产,也可能是成为内部纷争的导因。

他强调,非营利机构的本质不在于财富的累积,更不能让会员“分红”或“瓜分”社团资产。

许嵄智说,华社领导机构可制定准则或标准模式,让有意涉及联营的华团遵从。

他指出,此准则基本涵盖两大基本元素,即匡正价值观念,强化道德操守以及建立健全制度,剔除认为偏差。

他认为,华团若在适当条件下,还是可以做出有限度的联营投资,与营利机构“挂钩”或“扯上关系”,或许只是必要的“恶”。

潘庆松:华团资产管理成功例子少

华团资产管理研讨会工委会主席潘庆松说,由于管理制度与外在经济变化,成功的华团资产管理例子很少,合作社风暴更是一次失败的经验与教训。

“其实,华团会馆也扮演了华社乃至国家、社会的公共团体,更是民间社会、公民社会的成员,也具有公共属性。”由于潘庆松不克出席,其讲词由副主席黄良友代读。

杨有为:社团章程法令相辅相成

研讨会总结人杨有为说,社团章程与社团法令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应随时代演变而改进。

“领导人要有很强的公民意识及摆正心态,当会员的要有公共意识,把它当作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

陈亚才:解散多数票门槛勿太低

主题为“章程与社团产业”的主讲人陈亚才说,社团在解散时寻求通过的大会议案之多数票,应要维持在高门槛,不应是简单多数来通过。

“若多数票门槛太低,社团注册官可扮演把关角色。勿批准解散议案之执行。”

“基于社团也有其公共属性,当一个社团组织出现乱象,其他社团勿保持沉默,否则便是帮凶。大家都有责任发言,这才是健康文化。”

郑今智:应修令阻瓜分资产

“社团产业的法律事务:具体的办理方法”研讨会主讲人郑今智律师,呼吁政府修改1966年社团法令,注明不论在任何情况下,社团不可将其不动产,直接或间接的分给会员。

“社团在解散时,剩余资产应由会员大会决定,并根据社团章程捐献给其他团体或人士。”

他说,修改上述法令及1949年信托法令,也能简化社团不动产拥有权注册手续,以及让不动产自动转入社团名下。

“经法令修改,只要经过3位现任最高领导层做出法定宣誓,证明有关不动产真正属于该社团拥有,由会员大会委任的3位新信托人,就有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将该不动产转割为社团本身名下。”

让董事会合法拥校地

另外,基于多所学校的产业是上千万令吉的,郑今智也建议修改1966年社团法令,增设新条款,允许华校董事会赞助人,注册为合法的社团;同时允许董事会注册成为他们学校校地的合法拥有人。

财政总务不应当信托人

郑今智说,社团会长可当产业的信托人,但财政、总务不能当信托人;不过,很多社团却是由财政、总务当信托人,这会轻易发生滥权舞弊事件。